1.现有设施、新建设施的划分时间点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现有设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 GB18484-2001 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烟气停留时间:
2001版: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2019征求意见稿: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1100℃)的持续时间。
焚毁去除率:
2001版: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
2019征求意见稿:指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占被焚烧的该化合物质量的百分比。
焚烧物要求:
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 5.1.2 条。主要是考虑到废物的成分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稳定运行影响很大,因此应对进炉废物进行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机有害组分含量、有机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硫含量、水分和灰分满足焚烧设施的设计要求,并尽可能保证入炉废物理化性质的稳定性。
2001版
2019征求意见稿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颗粒物 标准由现在的 65mg/m3-100mg/m3修订为 1 小时均值 30mg/m3,24 小时均值 20mg/m3。
(2)SO2 标准由现在的 200mg/m3-400mg/m3修订为 1 小时均值 200mg/m3,24 小时均值 100mg/m3。
(3)HF 标准由现在的 5mg/m3-9mg/m3修订为 1 小时均值 4mg/m3,24 小时均值 2mg/m3。
(4)HCl 标准由现在的 60mg/m3-100mg/m3修订为 1 小时均值 60mg/m3,24 小时均值 50mg/m3。
(5)NOx 标准由现在的 500mg/m3修订为 1 小时均值 400mg/m3,24 小时均值 300mg/m3。
(6)重金属
在本标准将颗粒物排放限值加严的前提下,各种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相应加严。本标准根据重金属挥发性、不挥发性特征将现行标准的分类和限值作如下修改:
Hg 及其化合物 标准由现在的 0.1mg/m3修订为 0.05mg/m3。
Tl、Cd 及其化合物 标准由现在的 0.1mg/m3修订为 0.05mg/m3。
As 考虑到 As 和 Ni 及其化合物的挥发特性不同,将现行标准中 As 单独进行监测,As 及其化合物排放限 值为 0.5mg/m3 。
Pb 标准由现在的 1.0mg/m3修订为 0.5mg/m3。
Cr+Sn+Sb+Cu+Mn+Ni 标准由现在的 4.0mg/m3修订为 2.0mg/m3
现行标准中没有关于运行要求相关内容,考虑到该部分内容在推进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加了与污染控制相关的关键内容,以便于该标准的有效实施,相关内容涉及废物投加、在线监测、周边环境监测以及运行记录要求等。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修订后的标准也对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进行了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365或 HJ 7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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